店外经营这“糗”不能出 不但要接受处罚 还会在媒体公布黑榜
2019-09-10 15:38:55          编辑:黄天鹤 |          浏览量:134187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案号:株(天)城行罚字〔2019〕第305105号


案情回顾: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天元区城执法人员在监管中发现,天元区珠江北路沿线门店存在占道经营,擅自占用人行道3平方米将冰柜摆放在门店前,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居民投诉声音较多。城管执法人员在此之前已对当事人下达过《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却仍未彻底整改到位。当日,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门店业主李某擅自在店外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

法律适用:《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李某在店外经营,其行为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

经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李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人民币贰佰元罚款。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李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李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城管提醒:餐饮、日杂、洗车、维修以及制作等各类沿街门店的经营户都应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状”相关经营要求,不得超出店门窗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共同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秩序,天元区城管执法部门将定期评选,在全市媒体公布“门前三包”红黑榜。

(张颀)


责编:黄天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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